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项目招标采购活动,明确招标采购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民航大学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其中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适用于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包括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房屋鉴定等服务。
第三条 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使用各类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限额标准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限额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及其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应依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按政府归口部门组织实施。超过规定限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招标。规定限额以下的可按照《中国民航大学招标采购管理规定》中的采购方式确定实施单位后报政府归口部门备案。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依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限额规定,限额以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方式组织实施。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中国民航大学招标采购管理规定》中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应按照《中国民航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中对货物或服务的规定及标准实施采购。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方式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及其相关的货物和服务按政府归口部门要求,根据项目批复应委托规定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执行。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执行。20万元(不含)以下且符合免于招标备案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可按规定进行免于招标备案。
第八条 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一般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执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须报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5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施工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一般应从年度入围小型施工单位中抽取执行。
第十条 项目立项批复(或可研批复)为其他采购方式的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四章 采购项目的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申请
(一)建设工程项目备案
建设管理部门启动项目招标时,应向招标采购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和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中央修缮专项与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的修缮项目无专项立项批复的应提供当年预算批复及经上级评审的论证报告。项目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招标采购中心于7个日历日内向天津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后进行项目备案。
(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
建设管理部门应落实项目批复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在拟开标前45个日历日向招标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1)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或财务预算批复(修缮工程);
(2)工程服务项目的招标申请(应包括工程的综合情况说明);
(3)拟定的项目需求书及相关资料。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建设管理部门应落实项目批复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在拟开标前至少45个日历日(非资格预审项目)或至少60个日历日(资格预审项目)向招标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1)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或财务预算批复(修缮工程);
(2)工程施工招标申请(应包括工程的综合情况说明);
(3)已完成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及备案或免于招标已备案的情况说明;
(4)经图审的图纸、经审批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文件。
(四)建设工程相关货物招标
建设管理部门应落实项目批复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在拟开标前至少45个日历日向招标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1)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或财务预算批复(修缮工程);
(2)建设工程相关货物项目的招标申请(应包括工程的综合情况说明);
(3)拟定的项目需求书及相关资料。
(五)免于招标项目的申请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以免于招标的,建设管理部门应落实项目批复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在合同拟备案前至少14个日历日向招标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1)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或财务预算批复(修缮工程);
(2)建设工程免于招标的申请(应包括工程的综合情况说明、免于招标的理由);
(3)已完成按学校相关规定选定供应商的材料(批复核准免于招标或涉密项目除外)。
(六)工程总承包等特殊招标方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申请。达到“三重一大”规定采用非公开标招标方式的应履行报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二条 5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申请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申请前应已完成该项目相关服务的政府采购流程。项目主管部门应落实该项目当年的政府采购工程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在拟开标前至少35个日历日向招标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1)政府采购预算批复;
(2)工程施工招标申请(应包括工程的综合情况说明);
(3)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
(4)经审核的图纸、招标控制价文件;
(5)按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还应提供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公告及文件的拟定
(一)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招标采购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项目采购方式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编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但不限于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建筑规模、结构类型、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或者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方式;
(5)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者资格要求。
(二)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标准与方法、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否决性条款等内容,并可设置有关信用评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含有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内容;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
(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的需求,招标采购中心将拟定的采购文件上报相关部门会签后(重大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信息的发布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采购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媒介和学校招投标信息网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购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日历日。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采购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在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日历日前,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踏勘现场、组织答疑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需求答疑。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在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程序组织开标,招标采购中心和审计部门参与开标过程。
第十八条 学校参与评标的项目,原则上从学校建设管理部门人员(具备工程系列职称)中抽选产生,选派二人以上参与评标的项目还可以从校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一人共同组成学校评标小组,代表学校依法参加评标活动。原则上排名第一的投标单位中标。其他情况按照建设主管部门评标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采购中心向分管校领导上报评标结果。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办理中标手续,在校园网上转发中标公告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信息的发布
(一)招标采购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财政部规定的媒介及学校招投标信息网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购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磋商公告应按项目采购方式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拟定,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载明下列内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3)采购项目的预算;
(4)供应商资格条件;
(5)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6)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7)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文件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个日历日。磋商文件的编制要求及审核标准参照招标采购文件,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审定
根据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的需求,招标采购中心将拟定的磋商文件上报相关部门会签后(重大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财政部要求,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的开标及项目评审。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开标代表和评标评委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担任或项目负责人授权从建设项目单位中选派,也可从校专家库中抽选。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完成后按相关法规、规定发布中标结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采用单一来源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规定在项目执行前应取得上级财政部门或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复。
第二十七条 建设管理部门在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提交单一来源采购需求。
第二十八条 根据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的需求,招标采购中心将拟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上报相关部门会签后(重大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第三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单一来源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法规组织单一来源谈判。
第三十一条 单一来源谈判小组成员代表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担任或项目负责人授权从建设项目单位中选派,也可从校专家库中抽选。
第三十二条 单一来源谈判完成后按相关法规、规定发布中标结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七章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组织工程相关服务单位入围比选。经学校批复限额以下的设计、勘察、监理、工程造价、工程审计等服务应从入围供应商中选取。合同价款超过3万元或其立项工程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单位提供选择供应商的论证意见。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立项中施工部分按国家规定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完成项目备案相关手续后再进行设计、勘察、监理供应商的选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组织小型施工单位入围比选,经学校批复限额以下的修缮工程或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施工项目应在入围供应商中按照递减抽选方式选择,抽选由招标采购中心会同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全过程受校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重大项目校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可列席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决标的有关会议。
第三十七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依法做出暂停开标或评标的决定,并依据有关法律和规章做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活动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