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防范采购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授权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行组织采购预算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目前为5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采购单位是采购的实施和责任主体,应对采购立项、采购实施、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档案管理负主体责任,同时对采购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学校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相关制度要求,合理划分标段,完成项目立项,严禁以任何方式拆分项目规避国家法定招标和学校统一采购。采购单位应严格依据批复,广泛开展市场调研,科学确定采购需求。
第六条 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采购工作的总体谋划和统一管理,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分管采购业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可依据采购项目实际内容调整。
第七条 采购单位在进行充分市场及价格调研基础上,依据“优质优价”原则,通过商务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
(一)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依据有利于项目管理和实施原则,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确定供应商。
(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邀请3家及以上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供应商报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货比三家确定成交供应商,填写《询价说明》。
(三)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以公开方式在本单位或招标采购中心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采购单位、项目预算、项目要求、报名方式、联系人等),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供应商报名满足3家及以上时,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货比三家确定成交供应商,填写《询价说明》;采购情况需报本单位党政联席会或相关会议机构研究决策并形成记录。
采购结果应在本单位或招标采购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第八条 凡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应签署采购合同,并同时签署采购廉政协议。采购单位作为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做好合同条款的拟定,须经费负责人、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用印,原则上不得补签、倒签合同;采购单位应保证合同规范性,原则上须采用学校法务部门审核发布或国家、地方规定的合同模板。
第九条 采购单位应依据合同相关约定,严格按照学校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要求对项目实施验收。
第十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并妥善保存,保证采购过程可追溯。
采购档案包括立项文件、采购文件、公告文件、询价说明、决策记录、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学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法务部门依据各自管理权责对采购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依规依纪依法对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科研外协项目采购按照学校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本单位采购活动内控制度,有效防范采购风险。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