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放管服工作要求,提高招标采购工作效率,用好政策为教师提供更大便利,根据《关于优化科研
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 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
32 号)和《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
19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对我校招标采购限额做如下调整:
1.凡学校各单位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单价或批量金额达到 50 万元的,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50 万
元以下的,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或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2.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仍按集中采购有关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校内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民航大学
202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