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为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市公安局、市教委《天津市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管理规定》(津公通[2018]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集体户口学生户籍管理作出如下说明:
一、我校录取的外省市生源学生可自愿办理户口迁校手续;就读期间,学生在校户口可凭原籍公安机关准迁证、学校证明自愿迁回原籍。
二、非应届新生办理户口迁校的,按照新生入学户口迁移政策办理手续,本市公安机关不开具户口准入手续。
三、对已在校落户的学生,公安机关不再开具学生集体户口页,因出国留学、购房、结婚等急需集体户口页的,本人可持《集体户口学生使用临时身份证明登记表》(附件)、身份证到户籍管理办公室开具学校证明到新立派出所领取《临时身份证明》。
四、就读期间,学生集体户口不准迁移至本市其他家庭户或集体户内。
五、以上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六、凡在我校户籍办公室借出的学生集体户口页务必于5月31日前归还,逾期未送回的需由本人直接交还新立派出所。
附件:《集体户口学生使用临时身份证明登记表》
保卫处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