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实验室设置、调整及撤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合理设置实验室是满足实验教学及科学研究需要、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的基础。根据《中国民航大学实验室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及撤销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依托在学校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及撤销,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适应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向综合、开放、共享、高效益模式转变,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四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1.每个建有实验室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原则上设置一个实验中心(或综合实验室),实验中心一般按照一级学科进行设置,如确因学科专业方向相差较大,可根据学科方向设置多个实验中心。
2.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在其实验室尚未完成前,应先在相近学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待具备一定条件后,报学校批准后独立设置。
3.科研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一定的基础、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项目组等应根据学科方向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4.鼓励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院级实验中心,并且鼓励与企事业单位建立联合实验室,以适应学科交叉发展的需求。
第五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稳定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
2.具有符合和满足实验要求的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教学实验室生均实验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总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米。
3.具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理论修养及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并获得博士学位。
4.有相对稳定的具有相关专业领域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其数量要与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相当。按学科设置的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专职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人。实验室应设有设备管理员岗。
5.具有科学、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实验室设置、调整、撤消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中心(或综合实验室),应由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科研需求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并向实验室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由实验室管理部门对申请的实验室进行初审后,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请学校批准后,正式确认实验室建制。
2.批准筹建实验室后,由所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聘任实验室主任。
3.实验室的调整是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销的调整,如实验室更名、实验室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所属单位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实验室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实验室的撤销应由所属单位详细说明实验室撤销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实验室管理部门,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执行。
5.正式建制的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教学、科研等实验任务的,可由实验室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报学校审批后撤销。
6.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由实验室提出申请,报经实验室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若干子实验室。
第七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有资格在学校实验室各项管理工作中单列户头,提出实验室经费、人员、资产、信息等申请,并独立对外称呼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部教学、科研实验室。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中国民航学院教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航院发[2005]129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