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国民航大学实验室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突出学科定位、合理规划布局、促进资源共享、强化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努力建成一批特色鲜明、条件一流的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遵循“立项论证、过程监控、验收考评”的项目管理流程,构建由公共基础实验室平台、专业教学实验室平台、科研实验室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构成的“3+1”实验室平台体系。
公共基础实验室平台按学科群设置,主要满足面向全校的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教学的需要;专业教学实验室平台按学科或专业设置,主要承担专业教学、研究生教学、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实验任务,同时承担科研任务;科研实验室平台以专业学科方向、学术带头人形成的团队为牵引设置,主要承担科研任务,并兼顾研究生教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实验任务。以上三个平台中建设的大型仪器设备均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进行管理。
学校下达的实验室建设经费重点支持公共基础实验室平台和专业教学实验室平台的建设。科研实验室由学科经费和科研经费投资建设。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实验室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和评定。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部门作为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成立的院级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建设提供咨询、研究,提出建议。
第三章 建设规划
第七条 总体规划: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要求,本着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集中投资、分步实施、讲求实效、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由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八条 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底各单位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各单位学科和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申报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经立项程序评审后,由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拟定学校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立 项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应以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为单位申报;承担有未按时验收在建项目的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一般不得再申报新的校级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立项范围:
1.申请实验室经费在5万元以上;
2.实验室的新建、扩建或改建;
3.教学仪器设备的批量更新;
4.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
1.每年11月各单位依据规划,在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实验室建设方案,并填写《中国民航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公共基础实验室平台、专业教学实验室平台报教务部门论证审核;科研实验室平台根据经费来源报科技、学科建设、研究生管理等部门论证审核后,统一报实验室管理部门。
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目标,通过建设实验室能达到的水平与规模,建成后能承担的实验教学和科研实验任务,预期发挥的效益等。
(2)建设内容,设备购置计划及申请经费。
(3)项目建设已具备或需配套的条件,如人员、实验用房及环境条件等。
(4)项目建设的总体与阶段计划及完成期限。
2.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实验室项目、省部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校企共建实验室项目等专项资金项目须按照国家或合作企业相关要求,由实验室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仪器设备的购置等建设方案进行前期论证,待项目建设方案通过相关评审程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按照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下达。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实验室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将所批准建设经费额度下达相关单位,立项后划拨总经费的90%,余款在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实验室建设经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及实验室必要的条件改造。其中,实验室条件改造经费(含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费、空调及实验桌椅购置费等)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必须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在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执行人针对建设目标、性能指标、建设进度等内容同实验室管理部门签订《中国民航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责任合同》。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负全责,项目执行人对项目技术负责。建设期内一般不得更换执行人。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中国民航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责任合同》,并依据分步实施的原则填写《中国民航大学仪器设备购置备案表》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项目建设单位积极配合实验室管理部门完成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并负责仪器设备的接收、安装调试和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实验室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只可以在专家意见范围内进行修改,且项目建设内容调整资金一般不得超过批复金额的10%,并需提供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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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意见说明。若需调整的项目建设资金超过批复资金的10%,则该项目停止建设,重新进入学校论证环节。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一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实验室建设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交实验室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未获准延期的项目,暂停经费使用,并责成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中,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所批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项目完成后的资金余额,原则上由实验室管理部门统一收回,调配使用。如该实验室确需剩余资金用于后续建设,须提交建设方案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验 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以后,项目建设单位须填报《中国民航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承担和完成的实验教学及其他实验任务的数量和质量、预期开出和实际开出实验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情况等。每年6月和12月,由教务、科技部门分别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责任合同书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并公布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国民航大学实验室档案管理细则》做好项目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到实验室管理部门办理或完善资产入帐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按学校规定需审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提交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审计。
第七章 效益评估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完成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使用效益评估,对在实验室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鼓励及嘉奖;对建设成效不明显的,学校将限制对相关单位的投入;对建设成效不好且影响到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效益评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建设需同时遵照《中国民航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中国民航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航院发[2003]103号)和《中国民航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航院发[2005]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