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职工及子女医药费审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3-02 点击数:

各单位:    

    2014年度医疗费审核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时间及地点

310(周二) :退休人员

311——13日(周三至周五):在职人员及家属子女

上午8:30——11:00

地点:校医院北一楼105室(会议室)

二、审核范围、所需材料、政策说明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民航学院医疗补助实施暂行办法(试行)、《中国民航学院职工子女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即航院发[2002]53号文件)以及“中国民航大学医疗补助实施办法”(校发(201060号)文件精神,本次审核包括如下范围:

(一) 职工住院医疗费

1.所需材料:

1)住院结算收据(收据联),并加盖就诊医疗机构收费章;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凭住院结算收据在办理出院手续处打印,格式见附件,具体表格不同医院略有调整,以医院打印为准。并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章。

2.补助政策:

1)在一个年度内,住院费用在社会保险部门规定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以下部分,应由个人负担属于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办法,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司局级以上人员补助95%

2)在一个年度内,住院费用超过15万元,属于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15----30万元)的补助方法:在职和退休人员补助95%。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司局级以上人员补助100%

3)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费用先由人事科负责向医保部门申请办理,剩余二次报销费用需根据人事科下发的信息再行报销。

(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

指经医疗机构诊断,并由社会保险部门登记确认的门诊特殊病(门)急诊费用。

1.所需材料

需提交“天津市医疗保险门诊专用收据”(收据联) ,且该联上必须著有“门特联网已结算”标记,并加盖就诊医疗机构收费章。

2.补助政策

按住院比例予以补助。

(三)职工子女医疗费

1.范围:指符合“航院发[2002]53号”文件报销规定的职工子女医疗费。

2.所需材料需提交 “天津市医疗保险门诊专用收据”(收据联),并加盖就诊医疗机构收费章。

3.补助政策:在最高限额2000元内的部分补助50%,超出部分不予补助。

三、注意事项

(一)职工名单以人事处提供名单为准。

(二)所有参与审核单据必须来自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药店的票据、异地就医医疗费不予审核签字。医疗费中预防接种、体检费、煎药费、口腔正畸等自费项目不予报销。

(三)医药费收据须加盖收费章并附有明细。收据中印章不全、无日期、无明细、字迹模糊、损毁严重、私自涂改的不予审核、签字。

(四)各种原因造成的个人全额垫付费用(未刷卡),由人事科负责向医保部门申报。

(五)单据日期范围为201411----20141231日。

    请您在整理票据时注意以上事项,主动剔除不合格票据,以免在审核时耽误您的宝贵时间。

医疗补助总额度需根据本次审核登记数额申请,再由财务处统一划拨。未审核签字的不能给予报销,敬请按规定时间到校医院办理审核手续。

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审核签字者,敬请关注以后发布的医疗费补充审核的通知,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校医院

                              201532

地址:天津市津北公路2898号 邮编:300300 电话:022-24092114

中国民航大学 离退休职工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