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的重要基地。合理设置教学实验室是满足实验教学需要,实现学校办学目标的基础,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实验室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注重效益。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二)公共课教学实验室原则上只设在基础实验中心,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公共课教学实验室。
(三)每个一级学科或专业一般只设置一个综合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子实验室)。
(四)学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 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实验室必须承担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
(二)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定应按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
(三)具有基本满足实验要求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满足实验课要求的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教学实验室生均实验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总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有相对稳定的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其数量要与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相当。按学科或专业设置的综合实验室专职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人。实验室应设有设备管理员岗。
(六)应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七)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验室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一)因需要新建实验室,应由二级学院根据学科发展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共同审核。核准后由人事处将设置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二)批准筹建实验室的同时,由二级学院组织聘任(任命)实验室主任,报人事处批准。
(三)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实验室,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核准后,报人事处审批,学校批准。
(四)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其所属的实验用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调配,所属实验技术人员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会同人事处提出调配意见。
(五)正式建制的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教学实验任务的,可以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第五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和经批准筹建的实验室有资格申请核定人员编制,建立资产账户,按实验室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批准,设立若干子实验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各子实验室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